电视广告制作规范准则:
1:电视广告应提供正确的商品讯息与服务。期能促进经济繁荣,提高生活水平;
2:电视广告务求内容真实、画面优美、旁白高雅、音量柔美,以提高水平。广告之主题与内容,须在家庭餐会中亲子两代间能公开讨论者;
3:电视广告内容,不得欺骗观众或使观众产生误导之描述;
4:电视广告之内容与表现,应面及公共安宁与社会道德;
5:电视广告如有他人影片、剧照处、图形(案)显示于画面或引用他人学术性报告为资料者;
6:广告之画面、广告之声音部分,其对白应清晰,音量应适度,不得以尖锐刺耳的声音或令观众情绪不安之音响惊扰观众。 部分,不应有以快速强光闪烁、摇摆不定,影响观众收视。
8:导入(预告)广告之制作,应于广告中明显表示广告主或商品(标)名称。 前项广告送审时,须将所有广告影片及播放时间表同时送审。